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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用人腐败并收受财物违反什么纪律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的名义发表了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了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权威的办案参考。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违反组织纪律;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少的,违反廉洁纪律;用人腐败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违反组织纪律和涉嫌受贿犯罪。

正文

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是否直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认定为受贿,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笔者认为: 

用人腐败问题破坏的是政治生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因此拟对受贿行为区分是否属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表述。其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首先“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因此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少的,违反廉洁纪律;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的,原则上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


节选自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01月26日。

编者注

该文系2016年发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于用人腐败问题的适用条款做了调整。对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违反组织纪律的,适用第76条或第77条规定;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少,违反廉洁纪律的,适用第88条等规定;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的,适用第27条规定。

相关法规规定

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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